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,依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》的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和指导思想
1.实施教学质量监督和控制,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。通过对教学各个环节、各个方面的检查和调查,全面真实地掌握教学的实际情况;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后,得出客观、科学的分析结论和评估意见,反馈给有关教师和教学部门,以便发扬成绩,纠正错误。
2.实施质量监控要以人为本,充分尊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。要本着实事求是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对事不对人。
3.监控的全过程必须有章可循、照章办事。检查、调查和获取有关教学信息要真实,准确;分析、评估要依据充分、方法要科学、严谨;反馈信息既要表扬先进,也要解决问题,对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责任人,要按照有关制度予以追究。
二、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依据
4.教学质量监控依据的制度是:《教师手册》中的各项规则与制度,以及《教学督导制度》、《教学检查制度》、《干部、教师听课制度》、《学生信息员制度》、《学生评教制度》、《教学研究与总结制度》、《教学管理手册》中的有关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等。
三、教学质量的检查、调查和教学信息的获取
5.学校通过开学初、学期中和学期末的教学检查,以及教学日巡查来了解教学各个方面的情况;通过回收《干部听课记录表》、《教师听课记录表》、《学生评教表》、《学期初教师基本教学文件检查登记表》、《教师批改作业情况抽查表》、《教师命题、考试、评分情况检查表》、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《教学日志》等,来获取教学各个环节的情况。
6.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布置,以二级院(部)为主,教学督导室配合。教学信息各种调查表由二级院(部)按制度要求、按时发放、回收和分类整理,统计后交教务处。教学信息表的发放对象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发放,不得有选择性,回收的资料要妥善保存,不得缺失或藏匿某些资料。
7.对教学管理、教学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由教学督导室独立进行,不受干涉。教学督导室安排的随机教学检查、单项检查、阶段检查等,除重大事项事前获事后向教务处作通报外,各教学单位、部门、个人应予以配合,不得干扰和阻挠。
8.学生、教师、各教学单位和部门可通过各种渠道、各种手段对教学进行监督检查,向有关部门反映、检举教学问题,反映教学中的好人好事和好的做法。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反映或举报后,应做好记录,及时向有关负责人通报。
四、教学质量分析与评估
9.教学质量分析与评估由教学督导室牵头,抽调有关专家和人员,独立地、科学地、依据有关制度开展分析和评估。
10.分析和评估应首先研究有关信息和材料,研究确认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、完整、有价值,是否具有代表性;要检查核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。
11.分析、评估要客观,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工作要求进行;分析结论和评估意见要符合实际,不隐瞒、不夸大,并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,能够切实促进今后教学工作。
12.分析评估结束后,原始材料和统计分析文件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进行分类存档保管。分析结论和评估意见须形成书面文件,简要向主管院长汇报后再进行信息反馈。
五、分析、评估结论和意见的反馈
13.分析和评估结论、意见全部完整地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或部门。
14.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分析和评估结论、意见做出及时处理和回应。分析结论和评估意见认为做得较好的教师,二级院(部)、部门应给予口头表扬;分析结论和评估意见认为教学中存在问题、缺点的教师,二级院(部)、部门应对教师谈话,指出存在的问题,引导教师改正错误和问题,必要时给予批评或警告。
15.对分析和评估结论、意见的处理、信息反馈情况应做记录,教务处要对信息反馈情况进行抽查。
16.分析、评估结论和意见认为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,教务处应对其通报表扬,或上报学校进行表彰奖励;分析、评估结论和意见认为教学存在失误、存在较严重问题或错误的教师,教务处需依据有关制度进行教学事故处理。
17.分析、评估结论和意见反映出的重大或牵动全局性问题,教务处或学校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和落实。
18.突发和问题重大、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,相关教学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果断作应急处理,可不受监控程序限制。
19.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